(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
(三)联络员所在企业应为联络员的信息报送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工作制度,通过“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查阅联络员的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加强与省外企业的工作情况沟通,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2.《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附件1:
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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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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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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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分管地区
| 办公电话
| 传真
| 手机
|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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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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