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1〕6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我厅制定了《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驻粤机构负责人或企业指定的分管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gdcic.net)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联络员管理子系统”,如实填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打印《信息登记表》盖章后,连同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快递至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邮政编码:510627,传真:38686935,电话:38686930)进行登记建档。
联络员如有变化,企业应重新进入联络员管理子系统填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打印《变更登记表》盖章后,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快递至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