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重大、特别重大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启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故扩大,确保群众人身安全;

  (二)对遭受破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排除障碍;

  (三)其他应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完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补偿费用;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活动,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方面的关系。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开展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十六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力设施安全及用户用电情况;

  (二)查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依法收集相关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用户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