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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组织实施

  (一)部门责任分工。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农村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预算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立项与审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组织拟定农村科技奖励政策和成果推广;省农委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推广种植养殖业废弃物沼气发酵利用技术;省林业厅负责植树造林和村屯绿化,突出抓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划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的防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修编,指导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泥草房改造;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村间村内道路硬化建设的行业指导;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广播、电视宣传;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制建设工作;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报纸、期刊宣传;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负责开展本系统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例会,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或联络员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府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部署今后工作任务,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实用技术,推动联合行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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