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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4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省政府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全省上下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解决全省农村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在全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节能减排的基础手段,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上下密切配合,统筹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力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重大行动,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中长期战略部署。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加强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农民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农村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新旧污染交织,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主要环境问题有:农村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乡镇工业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低,畜禽粪便和面源污染问题突出,村庄环境“脏、乱、差”现象较为普遍。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省农村仅产生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分别达5.55亿吨和693.5万吨,而且绝大部分未得到有效处理,严重污染了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环境,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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