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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5.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变更“金税三期”中该纳税人的财产登记信息,确保土地或房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设备进行拉网式测量,对以往年度已经使用GPS等设备测量过的企业,如征纳双方无纳税争议的,普查时可不再测量。

  (四)验收阶段(2011年7月)

  主管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税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8月)

  市地税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方税务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并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职责分工

  (一)税源普查工作由地税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房产、财政、规划、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制定税源普查工作方案,各部门要抽调专人组织、实施税源普查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相关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卫星地图等相关资料;会同规划、地税部门对需要实地测量的房产和土地进行实地测量。

  (三)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房屋价格、产权证等信息。

  (四)公安部门要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详细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在税源普查过程中,对拒不缴纳税款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追缴税款。

  (五)规划部门应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土地、房屋规划有关资料,并会同国土资源、地税部门对需要测量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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