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市地税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和总结等工作。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是税源普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地税部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各种宣传渠道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相关政策的辅导,确保每个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人都能知晓税源普查的有关情况。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
所有用于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_并于2010年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6月)
1.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从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取得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图,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每个税源普查区的责任人,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采用GPS设备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结果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工作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