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1〕75号)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职能, 全面加强和促进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 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台帐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管理、 安全生产督导约谈、 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等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客观、 公正公平、 依法依规、 奖惩并重的原则, 通过督查考核推动省属监管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管企业、 部分参股企业(简称责任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是指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第五条 责任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 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和上级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