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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1〕75号)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职能, 全面加强和促进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 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台帐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管理、 安全生产督导约谈、 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等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客观、 公正公平、 依法依规、 奖惩并重的原则, 通过督查考核推动省属监管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管企业、 部分参股企业(简称责任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是指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第五条 责任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 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和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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