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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自然灾害救灾救济应急预案的通知


  7.1.6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乡镇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本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地区民政局。

  7.2.2开展灾情评估。Ⅲ级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实际情况,制定恢复重建原则、目标、进度、资金支持、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根据受灾各乡镇场向县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受灾乡镇场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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