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副局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副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
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派出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县民政局)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乡镇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乡镇场、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自治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做好灾情通报和上报工作。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
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启动Ⅱ级响应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启动Ⅲ级响应(或达不到启动Ⅲ级响应的),由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救济工作。
当某一较低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随着灾情的发展或情况的变化,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调整救灾响应级别,以便采取相应的救灾应急措施,全面更好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3.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的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县民政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
7.1.2县民政局会同乡镇场,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根据上级下拨我县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费的情况和各乡镇场向县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民政局商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