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在接到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等抗灾救灾工作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组织召开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乡镇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一是根据乡镇场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灾情发生24小时内民政局制定应急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工作。二是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三是随时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场民政办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
(6)组织救灾捐款。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款的公告,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救灾捐款活动;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飓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2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6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60间以上,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因灾死亡牲畜6000头(只)以上;
因灾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亩以上;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6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3人以上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济,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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