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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自然灾害救灾救济应急预案的通知

  (4)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在接到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等抗灾救灾工作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组织召开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乡镇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一是根据乡镇场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灾情发生24小时内民政局制定应急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工作。二是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三是随时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场民政办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

  (6)组织救灾捐款。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款的公告,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救灾捐款活动;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飓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2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6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60间以上,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因灾死亡牲畜6000头(只)以上;

  因灾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亩以上;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6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3人以上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济,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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