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绝收面积4万亩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8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应急响应
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政府名义将灾情向地委、行署及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2)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4)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救灾捐款活动。
(5)以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内外救灾援助。
(6)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一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二是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会商财政部门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解决灾民吃、穿、住等困难,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有纯净水喝。三是组织开展全县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四是协助落实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飓风、冰雹、雪灾、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
倒塌房屋2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间以上;
死亡牲畜2万头(只)以上;
农作物绝收面积3万亩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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