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民政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地区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各乡镇场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地区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民政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11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区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区民政局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县民政局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乡(镇、场)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等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治县境内雪灾、洪水、冰雹、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三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抗灾救灾成员单位根据相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飓风、冰雹、雪灾、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8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
倒塌房屋3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死亡牲畜3万头(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