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直接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予以支持帮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办公室与各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结合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市给予适当补助,省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