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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县级收入范围。

  (1)共享税收收入:增值税15%、企业所得税30%、个人所得税30%、营业税70%;

  (2)固定税收收入:市级收入以外的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3)其他税收收入;

  (4)非税收入:按规定属于县以下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3.其他事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二)管理方式

  1.按照“属地缴库、县级核算,财政单列、专项报解”的方式,将市级税收收入列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核算,实行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县级财政要对其进行单独反映,资金专项报解,即时解入市级国库,年终进行财力结算。

  2.其他收入仍按原方式管理。

  (三)结算事项

  1.省下划收入财力上解。县级上解市财力按原体制口径下省市县共享税收收入乘以总额分成比例计算,总额分成比例统一按省财政厅核定比例执行。公式如下:

  县上解市财力=县实现的省市县共享税收收入×36.5%

  2.市对县上解省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市对县级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公式如下:

  市对县上解省财力增量返还=(县当年上解省财力-县上年上解省财力)×40%;从2012年开始,如县当年上解省财力的决算数低于上年,则相应按减少额的40%扣减县财力。

  3.市级收入财力上解。按列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核算的市级税收收入决算数据实上解。公式如下:

  县上解市财力=列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核算的市级税收收入决算数

  (四)相关政策

  1.调整市对县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自2011年起,以2009年市对各县(市)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的决算数为基数,每年对各县(市)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

  2.市对困难县实行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市对昌图县和西丰县上划的市级收入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实行定项补助政策。

  3.继续执行提高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政策。将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从1:0.2提高到1:0.5,相应增加的返还财力部分,由省和市分别承担O.2和O.1,通过省、市对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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