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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铁政办发[2010]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的市对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调整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调整财政管理体制政策,扩大县级财政收入规模。在不改变现行市县财力分配格局和收支范围的前提下,扩大县级财政收入规模。

  (二)保证既得利益,适当下移财力。确保市县两级政府既得利益不变;通过专项补助政策向困难县倾斜,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规范统一,简便易行。确保全市财政体制规范运行、操作简便;各县(市)区均实行统一县级核算、统一收支口径、统一征管缴库、统一上解比例。

  二、调整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财政体制的决定》(铁政发[2003]19号)等有关财政体制规定(以下简称原体制)的县级财政上划省级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县级,并按省里要求实行总额分成,相应实行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40%部分返还政策;将原市级税收收入统一列入县级,按照“属地缴库、县级核算,财政单列、专项报解”的方式管理,年终进行财力结算,保持原市县财政体制规定的收支范围和财力分配格局不变。

  (一)收入范围

  1.市级收入范围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固定税收收入: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增值税25%、营业税100%、企业所得税40%、房产税100%,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资源税;

  (2)共享税收收入:县级上划的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0%;

  (3)按规定属于市级的其他税收收入;

  (4)非税收入:按规定属于市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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