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重大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需要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和建议。
第八条 对提请审议决定的下列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
(一)报告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予审议,并要求停止执行;
(二)对县人民政府所开展的临时性、局部性、试点性及政府内部管理工作等不属于重大事项范畴的,不需审议;
(三)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暂缓审议。
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提请的办理程序:
(一)属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属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属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可行性说明;
(三)该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论证、调查分析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的重大事项或报告在作出决议、决定之前,应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或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建议,并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