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方案;
(九)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财政预算超收的支出安排使用情况;
(二)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县财政资金投入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四)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命名;
(五)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卫生、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县人民政府大额举债、大额国有资产和大宗国有资源处置情况;
(八)决定授予荣誉县民称号;
(九)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 按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属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的突发性事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损失的事故或自然灾害及其处置情况;
(十一)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涉嫌犯罪情况;
(十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报告的审议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城市建设与管理,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处理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本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错案和严重执法过错的案件;
(六)县人民法院改判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