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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重大决定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本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全县各族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县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县,促进各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和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县财政预算的调整和县本级财政决算;

  (四)涉及全县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措施;

  (五)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六)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或调整;

  (七)确定本县形象大使或形象代言人、永久性节庆日及县标、县歌等本县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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