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一府两院”领导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主任会议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重要活动制度
(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主任会议和组织重要活动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列席会议和参加重要活动人员的确定。
(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员。
1.县人民政府领导、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与会议议题直接有关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
(二)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专题主任会议人员。
1.县人民政府领导。
2.与会议议题直接有关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
(三)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重要活动人员。
1.县人民政府领导。
2.与活动内容直接有关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
第五条 列席会议和参加重要活动人员的相关要求。
(一)向会议报告或汇报工作。
“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汇报工作,由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或汇报。如遇特殊情况,县长可委托副县长或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到会报告或汇报;县政府委托组成部门主要领导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或汇报工作,汇报材料应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署。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或汇报工作,汇报材料由院长、检察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