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有效地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依据
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大业务知识。
第三条 必须依法履职,积极参政议政,服从常委会分工,努力提高依法履职所必备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必须着正装出席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告之办公室。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必须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就会议议题深入调查,认真阅读材料,做好审议准备。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地踊跃发言,积极参与审议。必须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必须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得直接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