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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议、意见等。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视察、检查、调研、走访、座谈或了解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时,就某一事项,认为需要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由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约见的具体事项;也可以直接向约见对象所在机关办公室直接提出约见要求,有关机关办公室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沟通并认真进行安排。

  约见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应提前通知人大代表,同时通知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被约见对象根据人大代表将在约见中提出的询问、反映的问题,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认为不必约见或人大代表已经对同一内容的问题提出过约见要求、正在处理过程中的,由被约见人员所在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应解释,经由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八条 约见的对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县人民法院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九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人员参加约见。

  第十条 人大代表就所约见的事项向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询问时,被约见人员应认真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场答复并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在约见中不得假公济私,提出的问题如果涉及到国家机密,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单位应将约见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报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存档。

  书面材料应包括: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人大代表在约见时询问的内容及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和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具体措施、办法和完成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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