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约见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人大代表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视察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时,或人大代表持证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第四条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内容:
(一)涉及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情况;
(三)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社会事务、司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及社会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不应作为约见的事项:
(一)涉及解决代表个人或亲属问题的;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事项;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约见事项的。
第六条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需持代表证,可由一名人大代表提出,也可由多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