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五)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 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被评部门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评议工作要制定评议工作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评议工作。
第十条 工作评议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到被评议部门进行评议。评议时,被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部门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报告情况;参评人员进行发言;参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二条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达到8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在60-80%之间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低于60%的为不满意。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通知被评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被评议部门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被评议部门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两次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被评部门要作出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情拖着不办,该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四条 评议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县委,或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作为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