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级直管单位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上级直管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上级直管单位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被评议的部门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条 参加评议人员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邀请部分省、市、乡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参加评议的人员应结合评议内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通过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并在被评部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第七条 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