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参加调查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后,采取分组和联组评议的形式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发言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利于述职人员整改工作。
分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当回避;联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发表意见或对评议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采取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宣布。优秀票超过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优秀,优秀票和称职票超过半数的为称职,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为不称职。
第四章 述职评议意见的反馈和整改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后,县人大常委会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向述职人员进行书面反馈。述职人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接到正式反馈意见后的1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方案。在评议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报送县委,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参考依据。测评为不称职的,建议县委按照程序予以免职或者撤职;优秀的建议县委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对参加评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县委按程序依法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