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报告篇幅一般不超过4000字,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3000字。
述职报告形成后,要征求有关领导和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见。正式文稿要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前10天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述职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确定述职评议人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评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调查研究,提前了解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评议工作作好准备。
第九条 述职评议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其程序是:
(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了解其履职情况;
(二)根据述职人员履职情况,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评议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征求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及乡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评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要听取市县“两院”的有关负责人和党委政法委的意见;对“两院”的其他审判、检察人员,可以向有关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或者进行调卷审查;
(四)必要时,责成有关方面对述职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书面报告审计结果;
(五)述职评议调查时,如果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调查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调查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