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办法
(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通过评议,不断增强“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主动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觉性,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凡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局长、委(办)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应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目标、本职工作任务和廉洁勤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案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