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企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投资强度等有关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九、环境保护
(二十)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粉尘收集及烟尘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十一)废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十二)废渣、废砂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并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建立废渣、废砂处置申报制度,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
(二十三)精密铸造产生的氨气排放量应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四)生产过程的噪音应符合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二十五)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经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树脂砂≥9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
十、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二十六)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十七)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用具和设备,定期给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需符合GB8959-2007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十八)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