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工艺
(三)企业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四)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四、生产装备
(五)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六)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七)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八)企业实验室必须具备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3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
五、生产规模
(十)现有的铸铁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0吨。新建的铸铁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不含铸管企业)。
(十一)现有的铸钢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2000吨,二类区不低于3000吨,一类区不低于4000吨。新建的铸钢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
(十二)现有的铜合金、铝合金、镁合金等有色金属铸件,等温淬火球铁及特种铸件(如耐热、耐磨、耐腐蚀、高合金铸件等)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吨。新建的铸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