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豫工信〔2011〕3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见附件)。
各有关铸造行业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达到本准入标准。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出口、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备案。对未取得行业准入备案的铸造企业,商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产品出口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
(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