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和主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等列入国家或省专项规划的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及相关要求办理。
(六)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工程。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以涝区为单元,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有大型项目的涝区由省审批,其余涝区项目原则上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审批,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批。
(七)加强项目概算管理。省级补助标准与投资或工程量、建设面积挂钩的项目,项目立项审批前,项目概算或实施方案必须按照程序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工程数量多、投资规模大,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落实各项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制,统筹组织行政区域内治洪治涝工程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
(二)积极筹措资金。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加强向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投入主要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对珠三角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对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完成好、工程效益显著、配套资金确能落实、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资金。新增项目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
确保市县配套资金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治洪治涝工作责任主体,要把水利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落实资金投入,发挥公共财政在水利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治洪治涝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分类进行补助。对纳入国家或省规划内的千宗治洪治涝工程项目,除中央补助外,省级补助标准为:(1)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山区县、东西两翼和粤北一般地区以及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工程分别按核定投资的35%、30%补助,江门市的其他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工程按核定投资的20%补助。(2)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按中央补助资金1∶1比例配套。(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我省组织实施的项目,山区县工程按核定投资的80%补助,东西两翼和粤北一般地区以及江门的恩平市工程按照核定投资的60%补助,江门的开平、台山市按核定投资的42%补助,江门市的其他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工程按核定投资的20%补助。(4)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山区县工程按核定投资的40%补助,东西两翼和粤北一般地区以及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工程按核定投资的30%补助,江门市的其他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工程按核定投资的20%补助。(5)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山区县工程按核定投资的60%补助,东西两翼和粤北一般地区以及江门恩平市工程按核定投资的50%补助,江门的开平、台山市工程按核定投资的30%补助,江门市的其他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工程按核定投资的20%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