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银行根据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在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予以上浮。借款人逾期还款情节严重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银行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的履约行为纳入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管理,作为今后申请金融机构贷款、信用卡的资格审查以及在金融机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及时收集、统计和反馈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提供贷款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提供的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严格按代理结算协议履行职责,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和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贷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债务确认书等情形时,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得联系,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办理确认手续;毕业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告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的入户调查和审核认定,与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学生家庭建立长期联系制度,协助做好毕业学生本金和利息的催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