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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四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并按年计收。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家长承担贷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学生及家长承担。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1日)前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核对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委托代理银行从贷款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账户并出具扣收清单。

  第十九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用于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损失。

第五章 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

  第二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贷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任何费用。借款人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大学在校期间所有贷款的,不收取任何利息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上浮贷款利率并由贷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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