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学生及其家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学生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居)委会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高校在校生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应当在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和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贷款学生及其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学生及其家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部门已签署意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五)贷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十三条 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指导贷款学生到经办银行(或代理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并与申请贷款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合同和划款授权委托书,开具合同回执交申请贷款学生。合同一式四份,贷款学生及其家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借款银行各执一份,经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正式生效。
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宜由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长阳电视台、中国长阳网、长阳贫困学生资助网等媒体以及各高中助学办公室发布。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贷款学生须在报到后20日内以快件(挂号)方式将回执原件寄送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未收到回执,视为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第十五条 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凭收到的学生贷款回执单原件连同合同、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后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审批并按合同的约定向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自治县代理结算银行。
代理结算银行依据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贷款清单和转帐支票,将贷款资金划付至贷款学生个人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贷款学生就读学校的账户,如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留在贷款学生个人帐户上由学生本人支配用于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