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学生父母户籍均在本自治县;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 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八条 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5月底前,汇总各高中学校报送的参加高考学生填报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家庭经济困难高考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及高校就读学生填报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编制贷款需求计划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高校录取的新生需要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当办理贷款预申请。每年5月底前,家庭经济困难并有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在本校领取并准确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家庭经济困难高考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后报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评议审定并进行公示,根据审定结果编制助学贷款需求预测表分别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十一条 列入贷款预申请名单的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书后,在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和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贷款学生及其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