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26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吕学锋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包括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并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二)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签约,编制贷款预案,办理回执确认,协助银行发放贷款;
(三)协助银行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管理,建立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台帐,加强与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下同)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的去向动态,协助银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和催收贷款本息;
(四)负责自治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咨询、诚信建设工作。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及其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评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审批并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就地发放的方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