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程监控。通过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通过网上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进行调查;
(四)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不能自动生成电子监察考评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监督职能部门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纠错状态,通过发送短信提示及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送短信提醒并同时在行政审批网上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送短信提醒并同时在电子监察网上发出提示信号,超过法定时限一天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警告,超过两天发出红牌警告;
(三)对违反其它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绩效测评。
第十四条 根据电子监察绩效测评,行政监察机关对排名靠后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涉嫌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