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网上审批系统的整体管理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行政服务大厅(含分中心)各行政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三)积极创造条件,有序、科学地接收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进驻中心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业务;
(四)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因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时,会同自治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审批事项审核修订后,及时更新网上审批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第七条 自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二)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是否优化进行审核。
第八条 自治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系统的整体管理和发展规划,确保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
(二)协助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行政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造册,并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按要求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
(三)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到网上审批平台集中办理,接受电子监察;
(四)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内部管理责任制,对审批信息及时更新,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五)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项目登录审批系统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三)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