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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3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53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吕学锋

二○一○年七月七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服务项目,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自治县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照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小组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办等部门参加,负责推进全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监察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整体管理和发展规划;

  (二)督促相关部门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电子监察、情况反馈、督查督办、绩效测评及投诉受理;

  (四)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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