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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7月5日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县长 吕学锋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由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委托自治县就业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筹集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种类包括:

  (一)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镇环卫、广场管理等社会管理性岗位;

  (二)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托老托幼、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工勤服务岗位;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按用工形式原则上必须实行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或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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