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3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吕学锋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促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第三条 在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建制镇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各期开发的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