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循环经济试点先进单位的决定
(宁政发〔2011〕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十一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节能减排“十大铁律”,深入实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由2005年的4.1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3.308吨标准煤/万元,累计下降20.09%,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给我区的“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任务,为“十二五”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26号),经综合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做出重要贡献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7个单位授予“‘十一五’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对完成节能降耗做出积极贡献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单位授予“‘十一五’节能降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0户节能降耗成效突出的企业授予“‘十一五’节能降耗先进企业”荣誉称号;对为积极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宁夏伊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授予“‘十一五’循环经济试点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在节能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授予“‘十一五’优秀节能监察机构”荣誉称号;对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宁夏艾能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授予“优秀节能服务公司”荣誉称号;对为积极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王久彬等83人授予“‘十一五’节能降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不断创新,在“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中再立新功。希望各地、各部门和企业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节能降耗工作的安排部署,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全区节能降耗目标。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十一五”自治区节能降耗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循环经济试点先进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