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四)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毁的。
(三)行政检查(2项)。
1、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报和必要的资料。
2、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四)其它行政管理事项(1项)。
1、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实施机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章第
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