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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的公告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二十条规定,战时城市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实施。
  5、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和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十九条规定,需要设置防空警报器的高层建筑,其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在顶层预建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基础设施,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和迁移的。必须报请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安装。拆除、迁移或重新安装所需费用,由拆除、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行政处罚(12项)。
  1、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二十九条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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