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战时城市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实施。
5、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和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需要设置防空警报器的高层建筑,其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在顶层预建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基础设施,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和迁移的。必须报请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安装。拆除、迁移或重新安装所需费用,由拆除、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行政处罚(12项)。
1、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