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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的公告

  2、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十三条规定,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十六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4、疏散地域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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