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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的公告

  (五)负责已建人防工事的开发利用、经营管理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制订县防空袭预案、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战时人防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及其它各项保障方案。
  (七)负责组建防空专业队伍,组织指挥人防专业队伍进行防空、抢险救灾等培训工作。
  (八)负责训练人防专业干部和技术人员,开展人防科研工作。
  (九)负责管理使用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对全县人防财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十)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隐蔽,鸣放空袭警报,组织实施灯火管制;配合军事部门做好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它后勤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承办上级人防指挥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质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隐蔽工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八条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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