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已建人防工事的开发利用、经营管理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制订县防空袭预案、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战时人防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及其它各项保障方案。
(七)负责组建防空专业队伍,组织指挥人防专业队伍进行防空、抢险救灾等培训工作。
(八)负责训练人防专业干部和技术人员,开展人防科研工作。
(九)负责管理使用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对全县人防财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十)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隐蔽,鸣放空袭警报,组织实施灯火管制;配合军事部门做好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它后勤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承办上级人防指挥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质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隐蔽工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八条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