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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的公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的公告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现将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单位类别: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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