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5条
10、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7条
11、募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⑵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⑶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⑷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⑸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⑹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
38条
12、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17条
13、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18条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
行政强制种类: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6条
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8条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
行政强制种类: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法律依据: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6条
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8条
3、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政强制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7条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涉港澳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
2条
2、涉港澳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
10条
3、涉港澳婚姻登记证补办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
17条
4、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委托下放县市区)
法律依据: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