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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市本级及市辖区)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本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本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

  4、募捐活动许可(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募捐活动)

  法律依据:《湖南省募捐条例》第7条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⑴《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⑵《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29条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

  5、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出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6、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8、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9、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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