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市本级及市辖区)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
8条
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本级)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6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本级)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5条
4、募捐活动许可(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募捐活动)
法律依据:《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
7条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⑴《
殡葬管理条例》第
18条
⑵《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
29条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
19条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
22条
5、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出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3条
6、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2条
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5条
8、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4条
9、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